为了加强学院廉政建设,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投标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等相关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,以及我院招投标有关单位的职责,特制定本工作纪律。
一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遵守如下纪律
1.凡有亲属参与的投标项目应予以回避。
2.不准替投标单位向招标工作人员打招呼或暗示。
3.不得干预评标小组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评标和定标工作。
二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
1.按规定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。
2.不得向投标单位泄露招标项目的标底和评标情况。
3.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、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。
4.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,不得收受投标人、中介人、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、宴请和礼品,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和馈赠。
5.不得干预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评标和定标工作。
三、招标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
1.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,必须根据《淄博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》(试行)申请招标,除因特殊情况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外,不得以任何理由肢解、回避招标。
2.不得隐瞒项目规模、条件、资金等真实情况。
3.不得在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供应商。
4.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,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。
四、评标小组成员应遵守如下纪律
1.应当客观、公正地履行职责,遵守职业道德,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。
2.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,不得收受投标人、中介人、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、宴请和礼品,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和馈赠。
3.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,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。
4.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,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。
5.评定标必须写出评标报告,不准没有文字依据就定出中标结果,评标报告应如实反映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实际情况。
五、违纪处罚
在招标过程中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,违反以上规定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党纪、行政处分。
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